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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我校远程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现代远程教育业余学年学分制学生。 |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
第三条 按四川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四川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所属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附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习中心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网络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参加本学期学习者,经本人申请,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上网注册,以确认自己的学籍。新生入学应在第一学期的网上注册时认真核对自己的注册信息。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报到注册后,本学期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方才有效。
第七条 各学习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学习中心学生注册情况报送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
|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
第八条 四川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采用学年学分制。
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5年,学习期限为4.5—8年。
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制3年,学习期限为:2.5-5年。
高中起点专科:基本学制3年,学习期限为:2.5-5年。 |
| 第四章 课程修读 |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每学期修读并参加考试的课程的学分,应不少于 10学分,不包括课程重修学分。
第十条 课程重修
(一)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三) 学生对课程正、补考取得的合格成绩不满意,可在半年内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以最高一次分数记作该门课程成绩。
(四) 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重修须按照相应学分数收费。 |
|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
1、考试包括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
2、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形成性成绩组成,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形成性成绩由网上作业、面授辅导、学习小组讨论、网上答疑等环节的成绩组成。
第十四条 考试预约
学生考试采用预约制,一次选课可以两次预约,两次预约考试都未通过者,必须重修。考试预约由学习中心统一在奥鹏平台进行网上预约操作。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选课程考试,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由学习中心在网上取消预约。预约截止后不得提出修改、增加或者取消考试预约申请。
第十五条 缺考 考试预约生效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记录一次考试预约。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按照《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业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网教院[2006 17号文])给予相应处理。 |
|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需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休学申请表》,由所属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报送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休学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休学以一年为限。学习期限内只能休学一次。
(二)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 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四) 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应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按规定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三周内未提出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经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
|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属学习中心推荐,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者。
(二)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及规定
1、学生向所属学习中心者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办学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同时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2、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后一月内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从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3、原专业已修读课程,其成绩与学分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不符合的不予承认;
4、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5、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6、转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 文科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学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需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转学习中心
1、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学习中心学习,准许转入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其它学习中心学习;
2、转学习中心程序:学生向所属学习中心者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由转出和转入的学习中心签署同意意见,报送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学习中心;
3、转学习中心后,未修学分的学费标准按照转入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
4、转学习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
| 第八章 退学 |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三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在学校规定学习期满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4、累计两学期所修读学分为0学分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须向所属学习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学生退学申请表》,由学习中心、办学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按以下4种方式之一送达学生本人: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③留置送达;④公告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申诉程序参照《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学习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任何学习证明。 |
| 第九章 毕业、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2004年3月1日后入学的高起本、专升本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以四川省学位办和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学习期满未修完学分者,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五分之四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不含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网络教育学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四川大学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