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方面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和《福建师范大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网络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一年九月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