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学分制管理规定
  为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兹规定如下。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二条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高中起点大专、大专起点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一般控制在80和83学分左右;高中起点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一般控制在163学分左右。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课程学分原则上以每学期每周1学时为1——1.5学分。
  第四条 军事训练、上机实验、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集中安排每周计1学分。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安排如明确规定的,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未作用明确规定的,则按第四、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应参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制定个人学习计划。从第一学期起,按照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
  第七条 课程免修:学生如符合《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免修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
  第八条 公共课《大学英语》区别不同学生按下列办法组织教学。
所有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原则上都必须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大学英语》课程。
为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院对英语成绩优异的学生(具体标准由学院研究确定)实行特殊政策,可提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过四级者,认定其该课程四个学期的课程合格。未过四级者,必须按教学计划继续修读《大学英语》课程。
  第九条 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须修读《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生修完该课程后如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所取得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多修多读,包括修读一个或一个以上辅修专业。修读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者,发给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辅修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成绩证明。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不合格,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必修课不合格,成绩60分以下者,必须重考;允许重考一次,重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重考不合格者,可以在毕业前再重考一次,两次重考均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选修课不合格,成绩60分以下者,允许重考一次;重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重考不合格者,也可以毕业前再重考一次。两次重考均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公共计算机课考试管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全院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参加一级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必重修,可继续参加下次等级考试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 为调动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积极性,允许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分充抵教学计划内非限定性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但所修读学分仍必须按修读辅修专业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五条 脱产班学生一个学年内经考试文科生未取得所修课程24学分以上者,理科生未取得所修课程26学分以上者;业余班学生一个学期内文科生未取得9学分以上者,理科生未取得10学分以上者,作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脱产班学生一个学年内经考试未取得所修课程12学分以上者(含12学分);业余班一个学年内经考试未取得10学分以上者(含10学分),予以退学。
第六章 毕业与肄、结业
  第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和体育合格,修读完或提前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其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总学分的五分之二,但不足五分之四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年者获得学分总数不足总学分的五分之二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已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总学分数的五分之四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对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在修业年限内其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未通过学校学位课程统考者。
  2、在学期间,课程或成绩平均绩点未达到2.0以上者;
  3、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受过学校处分者。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含“中”)以上者。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按规定缴交的培养费(包括学杂费等)是作为完成教学计划内基本学业任务的当然费用。除此之外,学生超出教学计划规定所修的课程学分,包括多选多修、修读副修专业等方面的学分均实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鉴于重修、改修是有别于正常修读的一种学习行为,重修、改修实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重修、改修、多修、副修的收费标准由学院确定。重修、改修的收入充入学院教学经费,作为支付重修、改修任课教师的讲课酬金及日常教学管理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方面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和《福建师范大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网络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一年九月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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