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补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本校正式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持证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将证件转借他人。如有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责任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时,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或有关证件,并应主动配合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三条 学生遗失任何学生证件,按学院有关规定补办。
  第四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立即报告学习中心,并由学习中心与学院联系进行补办(学生证)。
  第五条 补办学生证,须先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自见报之日起两个月后,将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和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一张,连同学生证遗失经过说明,一起邮寄至学院。
  第六条 遗失学生证期间,当地学习中心可以为遗失者办理学生证遗失证明一张。
  第七条 学生证只给补办一次,如若再次遗失,只给出具遗失证明,不再补办。
  第八条 补办学生证需缴费10元 (费用由当地学习中心代收保管,定期上交学院)。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办理离校时,应当遵照学院规定,注销有关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2002年制定并试行,由学院进行解释。
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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