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及处分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如未再犯错误,且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学习中心提出意见,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束即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学生处理审批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核。
  第七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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