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一条 学生毕业时各学习中心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教务部门对学生学业成绩作出评定。
  第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办理全部毕业准备手续后,可以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每年教务部公布申请毕业办理时间,认为在本学期可以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可在此期间申请毕业。申请毕业但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需要在下一次申请毕业时间内重新申请。
  第四条 四年学习期满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之学分,所缺学分数少于10学分,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对修学1年并学满20学分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八条 个别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夕,有肆意毁坏公物、辱骂师生员工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毕业资格。对毁坏公物者,同时收取经济赔偿费。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专科升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南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南发字[2005]23号)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2、通过天津市或当地省市学位办举行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并且通过重修获得的学分不超过20个;
  4、在本专业的学分绩排名中,成绩名列前60%,计算学分绩排名时,经过重修及格的成绩按照60分计算;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天津市学位办要求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是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南开大学每年受理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年7月。因此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只能为当年7月毕业的学生,如需要申请学位的学生本应在1月毕业,需要延缓半年办理毕业。毕业当年无法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不再有机会申请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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