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教务管理信箱
dsjiaowu@crtvu.edu.cn
东师学生管理信箱
dsxuesheng@crtvu.edu.cn
联系电话
0431-4523704
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东师校发字[2006]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网络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网络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网络教育资源;
  2.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报名时所在的学习中心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所属学习中心请假,准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应按学校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的有效复查资料。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发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和学习中心分别根据报名信息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时,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将以录取名册为准。要求学生报名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它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复查合格后,可随下批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到所属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单,试卷和原始成绩单由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学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疑义,可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与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学管理部联系进行核查。如无漏批或核分错误,不得更改已评定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将毕业成绩单装入学生档案和存入学校档案馆各一份。
  第三节 退学与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为2—6年),不实行“停学”、“休学"、“留级”制度。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课程与学习进度,学习满6年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自动解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因故在学习年限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 不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者;
  3.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五条 退学由学习中心形成书面材料,经本人签名,报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以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时所属学习中心完成学业。若因工作调动或迁居等特殊原因难以保证完成学业时,只能在我校所属学习中心之间按原专业变更学习地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部门证明,经双方学习中心同意,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报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由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书面通知转出、转入学习中心。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学习连续性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集中办理。涉及文、理科之间互转者须在教育部统考中加考相应科目[文科:大学语文(B),理科:高等数学(B)],未通过者不能毕业。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习中心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报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能再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向其它专业。
  第十九条 已做出退学处理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变更学习地点或转专业。
  第四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德、智、体符合毕业要求,经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获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学习中心审定,报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习中心提出处理意见,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量纪标准及处理程序参照《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学习中心可根据办学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06年10月30日
 
关闭










版权所有 奥鹏远程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