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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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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招生和教学、学习支持服务与管理,确保人才培养和学校网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指我校与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的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其称谓符合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统一规范(以审核备案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及其隶属单位应对网络教育有正确认识,合作办学方向明确、态度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重视同学校的合作,在人、财、物方面有保障。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及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在行政上隶属于上级建设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学校领导,同时接受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不以校外学习中心的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立实质性的分支机构开展网络教育;不利用中心的名义开展与网络教育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学费、报名测试费等各项规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办法,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外学习中心要依法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等权益和办学声誉。
第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是接受学校的委托,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学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网络教育支持服务的合作办学机构。但不具备网络教育招生、教学和颁发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九条 校外学习中心设立与招生授权申报审批职责分工:
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网络教育项目合作协议书》,符合《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条件(试行)》(见附件1)和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拟申请成为我校网络教育合作助学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先由其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评审合格并向我校提出招生授权申请,经东北师大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凭《授权书》开展委托招生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公共服务体系批准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学校实行一年一次授权委托招生的办法管理,即学校于每年春、秋季两次招生之前受理校外学习中心的年度招生授权申请及审批。未经年度申请和授权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擅自开展招生。但要按照原有的议定项目认真做好在籍在读学生的教育教学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网络教育的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和区域布局规划等情况,以及对校外学习中心助学态度、实际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考察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授权调整。被批准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在委托权限内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义务。
第十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网络教育的工作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学校网络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保证网络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支持服务。
3. 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办法,配合并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及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报到注册、学籍管理等工作。
4. 校外学习中心应严格依据学校招生简章发布的招生信息,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不得以模糊或虚假信息误导考生。
5. 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组织管理工作,学生规模应与中心的教学管理和支持服务能力相适应,保证开设专业的必要教学条件和要求。
6. 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7. 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暂行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及各项具体工作,并负责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学校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取消其招生资格。有关善后工作,由该校外学习中心及其上级设立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0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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