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四章 学分计算  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选课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七章 免修与重修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章 转专业
第十章 退学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地质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的顺利进行,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管理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业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评估标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范围内,允许学生申请提前或滞后毕业,允许学生转专业,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给学生以较大的学习自主权。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学习资格的管理,作为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文件,参与网络教育的全体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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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入学测试管理办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和其它所需证明,按规定日期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指定的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规定的年度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后的一星期内向学习中心请假。学习中心应当在报到截止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请假学生信息上报网络学院。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办理注册手续后,学习中心应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复查学生入学资格,经审查合格,方可取得中国地质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正式学籍。凡属于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习中心按网络教育学院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新生报名表、入学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注册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和资格审查记录等。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纸质档案两种方式,分别保存于网络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进行有效管理,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估、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提供依据。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习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0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习中心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将在籍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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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九条 网络教育实行学分制,学习形式为业余学习。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 3年,学习期限为2~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3年,学习期限为2~5年,高中起点专科学制4年,学习期限为4~8年。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的毕业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逾期不能完成学业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习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生班级,配备导师或班主任,加强对学生学习的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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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分计算 
  第十二条 学分计算以完成课程学习所需的教学时数为标准, 1学分相当于18~20学时,学分精确到0.5分。
  第十三条 以下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标准作特殊规定:
  1.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实习、上机、课堂讨论、习题课等不单独计算学分,以该门课程总学时折算学分。
  2.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
  a.集中进行的,每周为1学分;
  b.分散进行的或不足一周的,按累计每30学时为1学分。
  3.不足20学时的课程不计学分,一般不统一开设,只作为讲座进行。
  4.学校根据学生教育需要另行组织的入学教育、军事训练、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操行评定、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并完成相应内容,但不计学分,学生完成情况记入学生档案。不按要求参加者,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两部分。学生在网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应修满的学分数: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均为80~90学分,高中起点本科为15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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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选课
  第十五条 网络教育学院依据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以本校普通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统一的专业教学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考核标准,网络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据此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1.公共基础课: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专业均需掌握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数学、计算机、大学语文等课程。
  2.专业基础课:指根据专业要求必须掌握的专业化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
  3.专业课:着重于某些专业拓宽所需的课程,以设置知识面宽、内容新的课程为主。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必须遵循“先修后续”的原则,选课应先学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选学各学期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选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的学习。所选课程一经办理选课手续,其它课程视为退选。未经选课,擅自参加辅导和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虽经选课,但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条 除学习本专业的课程外,正式注册的学生可以选修网络教育学院开设的其他课程。经学生自己申请,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按每学分80元交纳学费后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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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同时采用学分绩点作为综合考察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估指标。毕业论文的成绩记载采用等级分制。
  1、学分绩点的规定

百分数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以下

绩点

4

3

2

1

0

  2、 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如:某课程考核成绩为75分,绩点为2,学分为3.0,则该课程学分绩点为2*3.0=6.0。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计算时小数点后取一位。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估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课程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构成。平时考核成绩按总成绩的30%折算,期末考试成绩按总成绩的70%折算。
  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在学习中心参加面授辅导或上网参加实时辅导课,完成作业、在线自测、测验,参加网上讨论和学习小组学习的情况等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凡课程总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资格,其考核总评成绩记为不及格。
  1.平时参加面授辅导或上网参加实时辅导课,完成作业、在线自测、测验,参加网上讨论和学习小组学习达不到规定者;
  2.无故旷考者;
  3.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二十七条 未经选课,不准参加辅导和考试,成绩不予承认。虽经选课,未在考试前请假或说明原因,无故不参加考试又没有按规定提出缓考者,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学习中心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完毕,应及时把全部课程成绩以电子表格式上报网络学院,及时建立完整的成绩档案库,并向网络教育学院报送每门考试课程的考试总结、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情况统计等报表。课程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学生可以通过登录网络教育平台或学习中心查询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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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具有教学资源共享、时空开放的优势,凡正式注册的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在其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选修了某门课程,并且有该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出具的成绩证明,经网络教育学院核实,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和学分并记入成绩档案,允许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一条 正式注册的网络教育学院学生为在校大学生者,可以免修公共基础课;其在校学习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若采用网络教育学院指定的大专教材,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均相同的课程或课程名称不同、但教学内容大部分相同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网络教育学院聘请专家认定,可用学分多、要求高的课程替代学分少、要求低的课程。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在职学习的特点,积极探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与素质教育有机结合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模式,对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规定数量的教学计划内学分课程。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取消“补考”,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各类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须重修,学生本人对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重修。
  第三十四条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的重修必须修读原课,选修课可以重修原课,也可以重修其它选修课。
第三十五条 重修课程只能参加同课程下一次的期末考试,网络教育学院不单独组织重修课程考试。重修课程的成绩如实记载,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六条 学生须在开学后二周内,按原学习中心收费标准交纳重修费。重修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所有旅差费及材料消耗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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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并填写休学审批表,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算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其中因病休学经批准的),可申请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确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不开,则可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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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每学年上半年办理一次。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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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累计两年不交纳年度费用者;
  3.连续两学期不选修课程,也不参加考试者;
  4.因学生个人的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又不愿意休学者;
  5.违反了学校纪律,按规定应退学者;
  6.学生个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五条 自动提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学习中心提交书面退学报告,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根据其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七条 未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擅自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四十八条 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四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因退学等原因产生的空缺学号不再分配给其他学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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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网络教育学院授予“优秀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网络教育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级。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4.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5.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6.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者;
  7.侮辱和诽谤他人且屡教不改者
  8.其他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深刻,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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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者,如是专科生准予毕业,颁发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如是本科生 [200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入学的],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文件要求,参加英语和计算机基础的全国统考,统考合格成绩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和颁发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条件之一。
  第五十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要逐一审查学习中心申报的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鉴定材料,对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填写的学生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等,须与《学员信息采集表》上的完全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够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或因故终止学业者,其学历证明按下列办法处理:
  1.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五分之四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五分之二,但不足五分之四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3.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五分之二者,由网络教育学院出具单科成绩证明,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五十九条 因退学失去学籍的学员,根据其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单科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 未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擅自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六十一条 经审核合格,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学业上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以上(含1.6),且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3.必须参加北京市教委统一命题和组织的成人本科外语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4.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者。
  5.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大门类。
  第六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1.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不含1.6)以下者;
  2.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的重修学分累计达30(含30)学分者;
  3.考试舞弊受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4.犯有严重错误、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5.外语成绩未达到第六十一条第3项规定者;
  6.结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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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经中国地质大学批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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