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秩序和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理论知识、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远程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做文明公民;发扬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知识,成为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三条 我校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费暂按学年制收缴,逐步向按学分收缴过渡。
第四条 我校对远程教育各种学习形式的学习年限规定如下:高中起点本科,脱产学制四年,学习期限 3-6 年;业余学制五年,学习期限
4-8 年。高中起点专科,脱产学制二年,学习期限 2-5 年。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三年,学习期限 2-6 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业余学制二年,学习期限
2-4 年。单科进修,每门课程学习期限不超过 2 年。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学习期限可适当延长。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缴费及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提前向教学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教学站同意,报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2 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教学站批准,报学院备案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取得学籍。领取学院统一办理的学生证,进行入校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教学中心请假,并报我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各教学中心应按学院要求的格式,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管理卡片、入学考试档案、学生考试成绩记录表、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学生奖励、处分审批表等材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对学生实施有效的管理。并作为教学中心工作检查、资料查询、学生毕业资料审核的依据。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我院设置的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数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修满学分者,按相应专业类别准予毕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根据教学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视频课程、网络课程和面授课程等。其中视频课程采用远程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网络课程采用远程非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堂教学、实验和上机一般以每 16 学时为 1 个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大型实验,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
1 周为 1 学分。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且一律不补考,必须重修,在校期间内重修的次数不作规定。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做。学生获得的课程学分和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进行考试;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进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或课程结束性)考核和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控制在
30% 以内。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必要时,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
90 分及以上;良好: 80-89 分;中等: 70-79 分;及格: 60-69 分;不及格: 59 分及以下。
第十八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课程考试。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登载成绩时,注明 " 缺作业 " 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对于视频、网络和面授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登载成绩时,注明 " 缺课 " 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需提供合理的证明并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教学中心同意报学院批准并办理 " 重考 " 手续后方能缓考。登载成绩时,注明 " 因病 " 或 " 因事 " 字样。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低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进行。学生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按 " 旷考 " 处理。登载成绩时,注明 " 旷考 " 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未按规定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如有舞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舞弊的学生按《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负责老师签名交学生所在教学中心向学生公布,并记入成绩档案。已评阅的试卷由学院统一保存,保存期为一年,以便复查。学生如对成绩有疑异,应及时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查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指导老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大学英语定为必修课。学生修完大学英语课程后应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选修部分课程。如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应先学完先修课。学生不做选择时,学院默认全选本学期所开课程。
第二十七条 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得任意改选和退选。若在开课后退选,本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毕业的学生可交费重修成绩在中等以下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取得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校 ( 含自学考试 ) 同层次、同类别、相同课程及格及以上成绩和成人高校
70 分及以上成绩,可以申请该门课程免修。
第三十条 申请免修课程门数最多不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四分之一。免修课程不减免学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超过三年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本科的英语。
第三十二条 免修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课程成绩栏内记录“免修”。免修课程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总评。
第三十三条 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和有效期在 4 年之内的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教学站检验原件,并由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连同《课程免修申请表》一起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该课程选修之前办理,已选修的课程不得办理免修。学生未接到批准免修通知前,必须照常上课、考试。教学中心在每学期期末一个月前,将下一学期计划上交。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员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旷课。上课期间不准会客,不准使用手机、传呼机,不准说话、吵闹、吸烟。
第三十七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由学院统一安排的课堂讲授、上机、实验、考试等集中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教学中心安排班主任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教学站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因工作原因不能来校上课需单位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 请假时间在二周以内的由教学中心批准。请假两周以上需报学院批准。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一)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由教学中心签署意见,经学院批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未开设原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
(三) 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远程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 、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 、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4
、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能留校学习的疾病者; 5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退学由学生递交书面申请,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批,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备案。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只能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并只能办理一次。其中文科不能转理科,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不能互转。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站负责人批准,报学院备案。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期间由于工作调转等原因,可在我院各教学中心之间转站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双方教学中心同意,填写《学生转站申请表》上报学院审批。转出站和转入站直接联系交接学生卡片及有关材料、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外校学生要转入我校远程教育教学站同专业学习,需本人申请,由学生个人办理转学手续,经原学校和我校教学站同意,并报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编入相应的班级。转入我院不同专业时,需要补齐所缺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由学校自行考试招生的专业不接收转入学生。
第五十二条 本校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转入外校学习者,需本人申请,并自己联系转入学校,教学站同意,报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各教学站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院备案。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要办理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成绩、毕业答辩不及格等原因,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而离校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作肄业处理(开除学籍者除外)。如已修满 50%
以上学分,发给肄业证明,否则,只发给部分课程进修证明。
第五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件。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精神,对我校远程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和程序见《吉林大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五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学完全部规定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学院提供成绩证明,并颁发《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如果满足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可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答辩申请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六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学院只出具相应证明。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