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分规定
一、奖励规定
  学院将设专项奖励基金,对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不仅采用通报表扬等方式给予精神奖励,还将采取发放奖学金等方式给予物质奖励。

二、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1年为期,察看期内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干扰学院正常秩序者:
  (一)情节较轻,能承认错误,主动改正并配合学院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行政警告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对处以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以及小偷小摸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至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多次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令其按价赔偿以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含1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对于后果严重,情节和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者,除令其按损失程度加以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集体活动中,起哄、喧哗、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擅自撕毁学院及认证课室布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者一律给予相应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处分加重一至二级。
  (七)预谋、策划打架者,已形成打架事实,无论本人是否参与,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严重者,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被打人医疗费一律由打人者支付。
  (十)目击者故意人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涂改有关证明和伪造有关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转借学生证章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不尊重上课教师,经指出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如下棋、打牌等),一经发现,即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对其它与本条例不相吻合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罚: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受处分后,再犯同样错误者。
  第十三条 在调查违纪事件中,知情人和见证人知情不举,不予合作,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对学生处分均由学生所在认证课室提出处分报告,报经学院教务部批准。各认证课室对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在一个月内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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