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
(2006年1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条 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网络自主招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得高起本和专升本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我国的宪法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予以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合格;
  4、必须通过四门学位课程考试。
  第二条 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以及两门专业课程。申请学位外语考试见第三条。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由校学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生可选择作为在校生集体向我校教务处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成人高校本科生参加英语四级考试的实际成绩,公布可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分数线。并将参加PET-3考试获得的笔试成绩合格证书视为可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合格标准。2005年6月前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视为有效。所有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PET-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四级考试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对于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不得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经补考后及格的门数超过规定者:本科专业超过4门,专升本专业超过3门;
  3、学位课程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
  4、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查)作弊者;
  5、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6、超过正常学制毕业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包括休学)。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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