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考试纪律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入学考、期末考、重考、学位外语考,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等。
  二、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为保证听力考试过程中的考场安静,特规定对外语听力课程的考试,学生迟到即不得入场。
  三、学生应凭双证参加考试(参加入学考凭身份证及准考证,参加其他考试凭身份证及学生证或学员证),并接受监考人员核查。考生进考场时,由监考人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座位号卡,在《考试报考及组考情况统计表》上签字,按座位号卡编号就坐,并将双证放在课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学生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四、关闭呼机和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将进考场时规定不许携带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五、除了答题卡和教师规定用铅笔填涂的,试卷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六、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含开卷考试)。
  七、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试卷中如有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问。考试时学生除因病外不得离开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交给监考人员。
  九、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否则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其他学生对照《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远发[2004]27号)和附件违纪处分列表给予处分。其他的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外,该课程成绩计零分,并在成绩单上加注“作弊”或“违纪”字样。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评优,处分情况向其单位或家长通报。对于考务人员和其他考生在考试当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列表

违   纪   情   况

违纪性质

处分类别

吸烟,带入通讯工具(包括笔记本电脑),闭卷考试带入空白草稿纸、透明胶带纸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考试违纪

警告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考试违纪

警告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违纪

警告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考试违纪

警告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考试违纪

警告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考试违纪

记过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考试违纪

记过

威胁、围攻监考人员。

考试违纪

勒令退学至开除学籍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考试作弊

记过

开卷考试时,传递借用他人资料。

考试作弊

记过

闭卷考试时,在考试用课桌内存放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电子设备,夹(携)带纸条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携带的复习专用纸超过规定的张数。

考试作弊

记过

考试时,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

考试作弊

记过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考试作弊

记过

阅卷时,经阅卷组评定,经审核组最后审核判定为雷同卷、异常卷等。

考试作弊

记过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考试作弊

留校察看

请人代考或替别人代考。

考试作弊

留校察看

窃取试卷,再次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

勒令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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