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课程进修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力,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教者,给予勒令退党以上处分。
  第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吸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及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场内外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威胁、围攻监考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夹(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试卷被判为雷同巻者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全日制高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
  (二)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损坏、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
  (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四)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五)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引起火警者。
  (八)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
  (九)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陷害他人者。
  (十)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
  (十一)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
  (十二)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第十条 全日制高升本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3周以上,不满4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院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只是解除察看期,不是撤消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院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行政违纪事件,由所在学习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习中心,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行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习中心领导签发,材料报学院学工办备案。行政记过处分由学习中心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办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发。
  (二)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由学习中心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学习中心领导签发。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习中心予以公布。处分信息通过汇海系统记入学籍卡。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签收,一份学习中心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报学工办备案。
  (三)对于行政留校察看、行政与考试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3种处分,由学习中心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学工办,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适当。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与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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