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现代科技与经济发展对高级人才的需求和适应现代远程教育的新型教育模式,维护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求是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提高管理能力,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授权我院录取学生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凡经我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凭我学院签发的录取或入学通知书(通知书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必须相同)、第一学年缴费凭证和有关证件,按新生报到须知的各项规定,向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各学习中心报到,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学生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院从2004年9月起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四个学期。学生注册一学年两次,分别为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学生必须按院历规定的时间到学习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应预缴学费,秋季入学的每学年夏季学期缴费,春季入学的每学年冬季学期缴费,学生缴齐学费后(以学费帐户余额数为准)方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成绩不及格等原因未在标准年制内毕业,需要继续学习者,仍应到学习中心报到注册,但学费额度不作统一规定,根据学生本人选课费用而定。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和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提倡和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协同学习,建立学习小组。

  第七条 学生实验、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实行考勤,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学生请假须按规定向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手续。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九条 课程(包括重修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院统一集中安排,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考查由学习中心根据学院要求组织安排,一般在期末考试之前完成。考试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带复习专用纸和面试等形式。

  第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平时成绩和考试(或考查)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成绩根据期中测验、作业、实验实习、讨论、小论文等综合评定,考试成绩根据卷面评定。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的比重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和要求而定。

  第十一条 成绩记分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
百分制折算成五级制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制折算成百分制的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二级制折算成百分制的标准为:合格为75分,不合格为30分。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档案记录每门课程的首次考核(课程的重修考核和有成绩后的自修重考均为非首次考核)成绩、最高成绩和课程学分。学位审核时,不及格学分的计算按必修课中(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棵)首次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同门课程多次考核后,以最高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十三条 分几个学期开设的同名课程,凡课程代码相同的,按一门课程计算;凡课程代码不同的,几个课程代码则按几门课程计算。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毕业环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分几个学期开设的同名学位课程,学位审核时,按各学期最高成绩之和的平均成绩计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原则上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二周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向学院教学部考务办公室反映,考务办公室负责查阅并将结果告知学习中心。如无批改上的错误,不允许更改已评定的分数。对因成绩问题无理取闹扰乱教学及管理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考试按《学生考试纪律》执行。

四、选课、选考、重考、重修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选课(包括课程门数和课程名称)修读。选课在网上进行,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网上选课,选课后方可获取所选课程的资源、参加学习和考试。学生选课前,应上网查看本人的学费帐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可以支付所选课程学分的学费,不够支付的应按学院的缴费方法补足学费。在选课期内,学生可以上网改选或退选课程;超过选课截止日,不得改选和退选,不得推迟修读学期,不予退费。
  选课具体规定详见学院《选课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设四次考试:春考、夏考、秋考、冬考。学生考试实行网上申请报名的选考制度和方法。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网上选考,选考后方可参加选报课程的考试。选报课程当次有效,学生选考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包括学位课程)考试的,课程成绩记缺考,不退考试费。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包括重修课程),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对未办理选考手续参加课程考试的,其成绩不予承认。
  同门课程不同学期的教学,其内容会有所不同,为避免考试内容与学生修读当时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导致课程考核难以通过,学生应尽量参加当前学期的考试,缺考或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重考。

  第十八条 重考是指因成绩不及格、缺考以及希望取得更好的成绩等原因而申请参加的考试。一般课程(包括重修课程)允许参加一次重考。学生重考必须到所在的学习中心报名,并缴纳重考费。
不采用卷面考试的实验、实习、毕业环节等各实践性环节不设重考,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即重新选课学习。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及格后的课程,希望取得更好成绩的,也可以重修。学生可以多次重修,重修必须参加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与选课时间同步。学生重修必须缴纳重修费。

五、免 修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课程准予免修:
  1、 非外语专业学生,学位英语和基础英语课程(教学计划中的英语课程)免考、免修:
  1)入学前三年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并在入学考时参加我校规定的英语水平考试通过的学生,入学后可以免考学位英语、免修尚未选课的基础英语。
  入学前三年的时间算法:秋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六月一日止;春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四年的十二月一日止。先课程进修后参加入学考试和英语水平考试的学生,以进修当年算起往前退三年。
  2)学生在校期间经学习中心集体报名,并在指定考点或浙江大学本部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可免考学位英语,免修尚未选课的基础英语。未向学习中心报名、不在指定考点考试的,成绩不予认可。
  2、 学生已在我校所属院系(包括成教学院、远程学院、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修读通过的课程,与我院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学分数、层次相同,可申请办理课程免修。
  3、 同意免修课程中,属国家统考课程的,免学习过程,不免统考。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应在选课前两周内(新生应在始业教育期间),持有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免修手续。学习中心验证原件后将复印件盖章连同免修申请表,在选课开始日前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批准,逾期不予受理。选课截止前一周,教务办在网上向学习中心公布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
  除根据上述情况准予免修外,其他情况均不得免修。免修学分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学分的三分之一。准予免修的课程给予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记“免修”。免修的课程,须缴纳一定的免修费。

六、休学、复学、退学、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休学申请:
  1.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 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习一学期以上者。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报学院教学部备案。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选课前向所在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报学院教学部备案。复学后可按原专业年级教学计划学习或编入原专业下行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
  1、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者;
  2、因某种原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3、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
  学生退学,须由本人到学习中心填写退学申请表,由学习中心报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退学或被勒令退学的,退回当前及以后学期的学费;超过两周的,退回以后学期的学费。学院凭学生的学费发票退费。退学时间以学习中心寄退学申请表到学院的邮戳为准。对未办理退学申请手续自动退学的学生,学院不予退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学习中心者,由本人联系转入与转出学习中心,并填写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经转入与转出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院教学部批准。学生转入新学习中心后,转入学期开始的学费按转入学习中心的同类学生的标准缴纳。转学习中心手续于每学期选课前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可以根据学习中心的办学条件和自身情况转换相同层次的专业(转入医学类专业的除外)。学生转换专业后,原已取得的学分有效,课程的必修、选修性质根据转入专业相应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性质确定,毕业和学位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相关要求审核。学生转专业须本人向学习中心申请,经所属学习中心同意,报学院教学部批准。转专业手续于每学期选课前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新生第一学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七、毕业、结业、各类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2—8年内(按新生第一次注册学期算起),每年春学期或秋学期已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和各类学分要求,并通过教育部规定的统考课程的考试(04年3月份以前参加入学考录取的学生不作要求),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证书,报教育部电子注册。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所在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对课程进修转为正式学籍的学生,至少在转为正式学籍满两年后才具有毕业资格。所学课程的学分有效期按开始修读第一门课程算起至8年内。
  对符合毕业条件但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上的年制,均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年制填写。入学年月按取得正式学籍当年的2月(春季)或9月(秋季)填写,毕业年月按其实际毕业的年月填写。

  第二十八条 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因课程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专科起点本科不合格课程的学分在8学分及以内,业余高中起点本科不合格课程的学分在14学分及以内的,结业鉴定合格,可以申领结业证书。申领结业证书的学生,需经个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上报并经学院批准审核。申请和上报结业的时间与毕业审核同步进行。
  已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8年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仍可以重修,重修及格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能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学生换发毕业证书,须缴纳证书费等费用。
  毕结业生的毕结业(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向学院申请补发毕结业(学位)证明。

  第二十九条 除毕结业外,还可根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学分数和其他相关条件获得以下相应证书或证明:
  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 修读某专业的若干门课程或一组课程,但未达到某专业的毕业、结业要求。
  第二本科学历证书 —— 满足第二本科学历条件并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

八、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按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及时查看网上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学院有关通知不直接通知学生本人,对网上公布的通知学生没有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4级专科起点本科和业余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试行。第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学生,相关规定参照本暂行办法试行。本办法由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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