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远程教育学分制的实施,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原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远程教育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校的有关规定者,由远程教育学院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作弊者;
2、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大专起点本科三年制学生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
4、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学校学位英语统考者;外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学校第二外语学位外语统考者;
5、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未达70分(含70分)者;
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第三条 学校学位外语考试按以下规定组织:
(一)远程教育本科学生原则上应到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远程教育学位外语考试的报名、考试时间与我校远程教育的重考时间相同,每年二次(4月和11月)。学校学位外语考试由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校教务部负责组织命题、印卷和阅卷,远程教育学院负责协助组织具体考试工作。
(二)远程教育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通过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可以通过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每年5月进行)或全国大学日、德、法、俄语四级考试(每年6月进行),成绩合格的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学位外语合格成绩。未经集体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日、德、法、俄语四级考试等的成绩无效。
(三)远程教育非外语专业大专起点本科学生自入学前三年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外语专业大专起点本科学生自入学前三年内已通过全国专业英语或第二外语四级考试者,在参加学校规定的有关资格认定考试成绩通过后,其成绩可作为申请学位的学位外语合格成绩。
第四条 受记过处分后(考试作弊者除外)获得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者,经本人申请(每年五月提交),学生所在教学站同意,学院、校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定于每年6月进行(学生如在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外语专业学生如在毕业当年5、6月份参加全国大学专业英语或第二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合格证书在当年10月份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由远程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网上公布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符合条件者向学校教务部推荐申请学士学位,并提交下列材料,由学校教务部进行全面审核:
1、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2、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
3、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
4、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大学专业英语或第二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学校教务部将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六条 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制发,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教务部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我校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开始试行。原采用学年制、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仍按浙大发教[1999]77号文件、浙大发远程(2000)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负责本规定内容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