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我院在籍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目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的各级各种奖励资格。
(二)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评选优秀学生等评选资格。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 违纪是由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事情或唆使他们提供伪证者;
(四) 曾受过两次纪律处分者,第三次违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之上处分;
(五) 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八条 给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的学生不适于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条 由学生违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违纪学生承担。
第二章 处分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的,由校外学习中心把材料、处理意见一并上报网络教育学院,经学院批准,各学习中心备案。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外学习中心把材料、处理意见一并上报网络教育学院,并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各学习中心备案
(三)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并将查清的学生违纪事件的材料送交网络学院处理。
(四)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网络学院处理。
(五)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院指派二人,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注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的工作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单位,即视为已送交。
第十三条 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危害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非法宗教、迷信组织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违反了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给以如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收审、行政拘留10天以下者,视其错误情节和性质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超过10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于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殴打他人或与殴斗有关者:
(一)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动手打人,其中致他人轻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殴斗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虽未动手打人,但负有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责任以及提供器械,使殴斗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致打人者触犯刑律的,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殴斗中的知情者或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须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伪造各种证明或涂改证件或提供伪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涂改学生证或故意办理多个学生证等欺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为自己或他人开病情介绍、诊断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获得利益,或以不正当手段冒领他人邮包或钱物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挪用或窃取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教学设备、桌、椅等物品者,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涂抹、刻划、敲砸等手段破坏墙壁、桌椅、门窗、灯具及其它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视该门课程成绩
为无效。
(一)考试中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以上任一种情形,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偷看他人答卷或向他人发问,经监考老师警告仍无改悔者;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五)被教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双方;
(六)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一)携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小抄,看书、笔记及借助商务通、电子词典或其他工具作弊者;
(二)利用身体、衣物及其他用品书写或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三)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四)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者;
(五)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六)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三)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四)组织作弊者;
(五)第二次作弊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教学辅助设备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如出现下列情行,除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外,学校将给予如下处分。
(一)非法使用、占用、盗用公共及他人计算机网络资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二)学生利用各种手段在互联网上公开诋毁学校、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使用不文明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查找、散布、传播反动、黄色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盗用公共及他人IP地址非法进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活动或导致网络系统瘫痪,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学生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上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加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加赌博者,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吵闹等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校园内,妨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或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教室、宿舍内使用明火、酒精炉、煤气罐、电炉、电热水器、电饭锅、电炒锅、电褥子、等各种电热器具,违反此规定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使用禁用电器造成电路损坏或控电系统失灵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生明火(含煤气罐、酒精炉等)、燃烧物品、吸烟等,引起火警,对未酿成火灾者,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不发学习证书。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其处分依所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